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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7-28 16:46:35 来源: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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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行规发〔2019〕8 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9 年 7 月 22 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文件

 海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支撑我区生态 文明建设,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提高 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 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 安排,由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照统筹管理、 分类实施、支持重点、科学监管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第三条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分领域 管理。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项目的组织实施;区生态环境局负 责减排项目的组织实施;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绿色建筑项目的 组织实施;海淀园管委会(区科信局)负责一般性制造业调整退 出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分领域分别纳入节能减排行业主 管部门预算,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区委区政 府工作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提出资金需求,纳入本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海淀区内进行工商注册、 税务登记、纳统的企业和机构。 

第六条 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改,鼓励新能源和 可再生能源利用,奖励节能先进,构建节能降耗新机制,提高节 能管理能力。

 1.节能改造项目。鼓励开展节能技术改造,重点支持节能新 技术应用场景构建、自主创新节能新产品推广、绿色数据中心建 设、综合智慧能源系统及智能微电网系统建设。在项目完工后, 最高按总投资额的 3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支持金额 500 万元。

 2.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重点支持太阳能、地热能、 风能、生物质能应用。在项目完工后,最高按总投资额的 30%给 予资金补助,最高支持金额 500 万元。 

 3.对本市给予支持的节能项目进行配套支持。依据市级评审 结果,最高给予 1:1 的区级配套资金,最高支持金额 300 万元。

 4.节能先进奖励。重点用于奖励节能试点、循环经济试点、 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节约型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等。最高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5.节能降耗新机制及节能管理能力建设。重点支持能源审 计、清洁生产、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支持开展节能宣传培训、节 能咨询服务、节能项目评审、节能监察等工作。 

6.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项目。 

第七条 减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对减少地区主要污染物排 放作出贡献的单位。

 1.对产生和排放水、大气等主要污染物的印刷、工业涂装、  有机化学品制造等行业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餐 饮、汽修等三产服务业的减排支持。对于新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或 进行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后,达到北京市最新排放标准并产生 减排效益的企业(单位),给予每家不超过总投资额 30%的资金 补助。

 2.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减排项目。 

第八条 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 鼓励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建设,支持开展既有建筑综合节 能改造。

 1.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对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开展综合节能改造节能效果明显的项 目予以支持。符合市级财政资金奖励的项目,按市级标准的 50% 给予区级配套奖励资金。对综合改造后节能率大于 10%但未达到 15%的公共建筑改造项目给予 30 元∕平方米的区级奖励资金。

 2.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绿色建筑项目。

 第九条 一般性制造业调整退出奖励资金,用于落实国家、 北京市及海淀区疏解非首都功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 署,引导一般性制造业及高端制造业中比较优势不突出的生产加 工环节调整退出。具体支持标准按照《海淀区一般性制造业调整 退出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上述第六条至第九条奖励方式不可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征集: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 定年度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发布,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 支持标准以及项目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审核流程、 资金使用要求等要素。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和要求, 将有关纸质材料报送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区政府确定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以政府公文形 式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初审: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海淀区 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受理项目申请并开展初审,建立项目储备库。对有需要专家评审 意见的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第三方评审。

 第十四条 部门联审: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年项目申报和 资金安排情况,优先支持节能减排效益明显、示范作用较强的项 目,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专项资金支持初步 方案。 

第十五条 拨付资金:专项资金支持方案上报区政府,经审 议通过后,区财政局会同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廉政风险 防范,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要点,梳理主要 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加强内部监察和外部审查,提高专项资金工 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取得支持资金 后,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向节 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 用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必须配合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区财 政局、区审计局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 的,由节能减排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已拨付财政资 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应法 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淀区节能减排支 持办法》(见海行规发〔2014〕13 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7 月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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