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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中心项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核实评价 技术导则(试行)

发表时间:2023-07-28 16:21:49 来源: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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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据中心项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核实评价 技术导则(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核定数据中心项目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根 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京发 改规〔2021〕4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相关工作要求,制 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节能审查管理部门针对符合《若干规 定》要求并取得节能审查批复的数据中心项目的年可再生能源利 用水平核实评价工作。 第三条 数据中心项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率(R)可参照下列 公式计算,相关能耗计算可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执行(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计算,下同): R=ER/[E 总能耗-(E 总电耗–E 自发自用- E 绿电交易)×a] ER:计算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不含电网既有可再生能源 量),单位:标准煤; E 总能耗:数据中心项目年能源消耗总量,单位:标准煤; E 总电耗:数据中心项目年用电量,单位:标准煤; E 自发自用:数据中心项目自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设施年利用 量(仅限于自发自用),单位:标准煤; E 绿电交易: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通过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用 于该数据中心项目年使用量,单位:标准煤; -2- a:数据中心项目被评价年度接入电网既有可再生能源占比, 单位:百分比(%)。 第四条 数据中心项目年能源消耗总量(E 总能耗)是指数据中 心在年正常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所消耗的各品种能源消费量之 和,包括但不限于 IT 设备、暖通设备、办公设备、燃油等能耗。 第五条 数据中心项目计算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ER),主要 包括数据中心项目所在地通过自建各类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设施 生产并用于自身消耗的年能源量(E 自发自用),数据中心建设运营 单位认购绿色电力证书(未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所含能源量,数 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购买的能源量(E 绿电交易)。 第六条 鼓励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收集数据中心项目产生的余热对项目边界外单位提供热量,数据 中心项目余热外供量可抵扣数据中心项目年能源消费总量(E 总能 耗)。 第七条 鼓励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投资本市节能技改工 程。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通过投资参与北京市用能单位节能技 改工程,经北京节能潜力评估与节能量核证平台(登录北京市工 程咨询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点击进入“节能量评估与核证”版块) 核证后,按投资比例计算的相应节能量可计入数据中心项目计算 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ER)。 第八条 计算数据中心项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率(R)时,电 网既有可再生能源(不含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购买量)占比(a) -3- 可参考国家能源局公布的北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 权重实际完成情况最新数据 ,单位:%(百分比)。 第九条 每个节能技改工程产生的节能量需要每年核证一 次,且仅可计入一个数据中心项目同期计算年可再生能源利用 量。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投资多个节能技改工程所产生的节能 量可累计计算。 第十条 计入数据中心项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ER)的绿色 电力证书电量,可以按照《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规则(试 行)》通过绿色电力认购平台或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证交易平台 购买。具体交易规则以绿色电力证书核发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 电力交易机构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计入数据中心项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ER)的绿 色电力交易电量,可按照《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 细则》,通过“ e-交易”电力市场服务平台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获 得。有关政策要求和交易规则以主管部门或相关电力交易机构最 新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或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 书完成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应在评价工作 中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符合《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核发及 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 号)文件中关 于绿色电力证书要求或经由相关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绿色电力 消费凭证。 -4- 第十三条 参与投资北京市用能单位节能技改工程的数据中 心建设运营单位应在评价工作中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包括 北京节能潜力评估与节能量核证平台出具的节能量证明文件,工 程运行情况说明,工程投资情况说明,合同、转账记录、发票、 真实性承诺书等。 第十四条 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在次年一季度前购买并完 成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计入该项目上一年度计算年可再生 能源利用量(ER)。每份绿色电力证书或绿色电力交易的证明材 料中所含电量仅能在年评价过程中对一个数据中心项目使用一 次。 第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设施、余热外供设施应安装相应的能 源计量器具、并应在检定合格周期内或经校准后使用。数据中心 建设运营单位应提供上述能源计量器具的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 证书或校准证书。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置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 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文件内容要求。 第十六条 数据中心项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的评价周期为 自然年,即从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七条 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应保证项目能源消费量、 自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量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应在每年 6 月份提交上述 证明材料上传至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 统(登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北京市发展改革系 -5- 统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或首都之窗“部门服务”栏目选择“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点击进入“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并对证明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 责。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依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 对数据中心项目上一年度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进行核实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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