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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腾退低效商务楼宇改造升级和 楼宇配套设施改造提升的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23-07-28 16:11:02 来源: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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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1 关于支持腾退低效商务楼宇改造升级和 楼宇配套设施改造提升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减量集约发展要求,更好服务 首都“四个中心”建设,推动腾退低效商务楼宇高效集约利 用,进一步集聚高精尖产业资源,根据《关于加强腾退空间 和低效楼宇改造利用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的工作方案(试 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整栋空置或正在使用但单位面 积年区级税收低于 200 元/平方米,入驻率偏低的老办公楼、 老商业设施等老旧楼宇,或现状功能定位、经营业态不符合 城市发展功能需求的存量办公楼和商业设施,通过内外部装 修、智能化及节能化改造等实现营商引资环境整体提升的重 大带动性项目。 第二条 申报项目应当手续齐备且已开工建设,改造后 业态应当为文化、金融、科技、商务、创新创业服务等现代 服务业或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等高精尖产业。为充分 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促进产业资源集聚化发展,申报项目应 当至少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建筑规模超过 3000 平方米,且位于金融街、金融科技 与专业服务创新示范区、北京商务中心区、中关村西区和东 区等重点区域; - 2 - 2.建筑规模超过 3 万平方米,位于中心城区和城市副中 心,并经项目建设所在区政府认定为重点改造项目。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 支持,项目单位在申报时应当明确申请支持方式。 1.投资补助。对于腾退低效商务楼宇改造升级项目,按 照项目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10%的比例安排市政府固定资 产投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2.贷款贴息。对于腾退低效商务楼宇改造升级项目发生 的银行贷款,可以按照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 2 年的贴息支持, 总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第四条 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开工后、竣工前向 所在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支持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对项 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基本建设条件、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等进行初审,征求区政府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后及时向市发展 改革委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 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审核批复。申报材料应当包 含以下文件: 1.项目属地区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申请资金支持的请示 及初审意见; 2.项目立项文件; 3.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分两批拨付。第一批为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 70%。第二 批为项目交付后一年内,经评估符合以下条件中 2 条及以上 - 3 - 的(其中第 1 条为必选项),拨付剩余 30%资金。 1.项目改造后综合节能率达到 15%及以上。具备可再生 能源利用条件的项目,应当有不少于全部屋面水平投影 40% 的面积安装太阳能光伏,供暖采用地源、再生水或空气源热 泵等方式。 2.入驻企业符合引导产业方向,且改造后入驻率不低于 80%。 3.落地市级重大产业项目、引入行业龙头企业或区政府 认定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带动效应。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相关区发展改革委开 展项目征集和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 2 次,统一征集、集中 办理。 第七条 各区应当研究制定本区低效楼宇认定管理办 法,确定本区低效楼宇改造项目。各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 区腾退低效商务楼宇改造升级项目的申报、初审和监督等工 作,对申报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构 成、发展业态等进行严格审核,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中事后 监管和审计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将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 机构对项目资金、项目贷款的真实性等进行评估审核。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绿色低碳改造、产业准入以及 材料真实性、持续开放运营、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及招投标制 度相关法律法规、项目未获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等相 关内容进行承诺。项目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政府 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等行为的,市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停止拨付 - 4 - 或收回支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将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支持政策与市级其他优惠补贴政策原 则上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各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未 纳入本办法支持的区内其他腾退低效商务楼宇改造提升项 目予以适当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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