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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纪文:《生态环境法典》必将促进“美丽中国”目标实现

发表时间:2026-04-28 12:05:09 来源:北京能源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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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两会期间,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这是我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学报带着《生态环境法典》如何对我国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等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常纪文。他说:“《生态环境法典》的编撰与实施旨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绿色低碳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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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报:请简单阐述《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实施的现实性、紧迫性。

  常纪文:编纂、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总的来说是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一方面,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发生时代转向,正由传统的污染防治进入以降碳为重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阶段。另一方面,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范水平难以适应上述时代新要求,难以完成时代新使命,特别是在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光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和热点领域,还存在一些立法缺位。因而,《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实施有其现实需求的紧迫性。

  学报:《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和实施有何意义?

  常纪文:有两层意义。一是《生态环境法典》适合新时代发展需要与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阶段是相适应,与我们国家深入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时代需求相匹配。也就是说,《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和出台时机恰当,响应了时代的需要。二是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不仅考虑了我们当代人的利益,保护了全体中国人民的合法生态环境权益,而且立足于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来开展法律规范的设计工作。更重要的是,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美丽的地球家园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基于此,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和出台不仅体现了人民性、时代性,而且还体现了世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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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报:《生态环境法典》有哪些特色,使其能够助力我国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

  常纪文:从框架体例、体制构建、制度设计和具体内容来看,《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体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整体特色。

  一是基本性和综合性的统一。在基本性方面,目前无论是环境保护法还是其他的环境保护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效力层次要比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低,而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弥补了这一缺憾。在综合性方面,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调山水林田湖草沙海要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生态环境法典体现了这一一体化和系统性的治理理念。

       二是集成创新性和协同增效性的统一。生态环境法典把环境保护法和各领域一些法律法规统筹起来进行系统性的规范设计,特别是设立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相关的专编。在这些编下,必然涉及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区域相关工作和行政监管的衔接性和协调性,必然要建立一些新的法律规定,将现有的规定予以集成创新。对于难以集成创新的各领域法律规定,就进行协同增效式的衔接和协调。

       三是延续性和创新性的统一。在延续性方面,生态环境法典把以前实施得比较好的一些规定都延续下来,并且巩固了一些好的行政监管和司法裁判做法。在创新性方面,生态环境法典针对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领域,创新地设置了一些法律规定;在污染防治领域,将一些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进行深化和协同化,并针对社会比较关注、反映比较强烈的光污染、餐厨油烟污染等问题,设置了法律规定。

  四是现实性与前瞻性的统一。现实性主要体现在以现实存在的问题为导向进行制度、体制和机制的构建和创新。譬如,为了完成绿色低碳转型的时代任务,生态环境法典按照中央有关碳达峰碳中和、美丽中国建设、绿色低碳转型等方面的政策要求,按照稳中求进的总基调,设计了大量绿色低碳转型的法律规范。在前瞻性方面,生态环境法典针对应对气候变化和相关领域以后可能会出现的一些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整,譬如针对应对气候变化适应要求、碳交易等领域,设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规范,以体现法律规范适用的包容性。

  《生态环境法典》上述四个方面的整体特色,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优势,有利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得到顺畅实施和运转,有利于现实的生态环境问题和绿色低碳发展问题得到系统、协调和有效解决。从法律作用来看,生态环境法典的有效实施,必将促进2035年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与2030年前碳达峰阶段性目标的按期实现。

  常纪文简介: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领域权威专家,具有深厚的学术背景和丰富的政策实践经验。新中国第一位环境资源法学博士后。曾任北京市安监局副局长,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常务理事、碳达峰碳中和专委会副主任。曾获评 “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绿色中国年度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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