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公共建筑供热节能运行管理的通知
京管发〔2017〕201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筑和供热节能的要求,加强我市今冬公共建筑供热节能运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写字楼)、商场、超市、文体娱乐场所等各类公共建筑,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的法律规定,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
二、供热单位要做好公共建筑用户的沟通解释工作,在保证正常使用期间达标供热的情况下,根据不同公共建筑的使用规律和用热特点,采取分时分区供热措施,加强系统调控,在假期、周末、晚间等非工作时间、非营业时间鼓励采取保温或者间歇运行方式,最大限度节约能源。
三、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要会同本区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建筑供用热的监督,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确保公共建筑供热节能真正落到实处。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不按照规定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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