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附件 2 关于加强老旧厂房及设施改造推动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好《关于加强腾退空间和低效楼宇改造利用促进 高精尖产业发展的工作方案(试行)》,提升老旧厂房及设施 等存量产业空间要素资源配置效率,为本市产业转型和高质 量发展提供更充分和有效的空间载体,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和城市副中心范围内 建筑规模超过 3000 平方米的老旧厂房、仓库、特色工业遗址 等存量设施资源改造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项目改造后发展以下业态:文 化、金融、科技、商务、创新创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新一 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等高精尖产业。 1.对于核心区,严格落实《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 划(街区层面)(2018 年—2035 年)》确定的方向,在“双控四 降”前提下,鼓励发展改善民生的高品质生活性服务业、有助 于弘扬中华文明典范区建设的文化产业以及符合规划定位的 现代服务业。 2.对于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和城市副中 心,支持发展文化、金融、科技、商务、创新创业服务等现 代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等高精尖产业以及现 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新业态。 - 2 -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 支持,项目单位在申报时应当明确申请支持方式。 1.投资补助。对于老旧厂房及设施改造项目,按照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30%的比例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2.贷款贴息。对于老旧厂房及设施改造项目发生的银行 贷款,可以按照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 2 年的贴息支持,总金 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第四条 全面落实放管服要求,充分发挥市区两级主动 性,简化审批流程,推行全程网办。老旧厂房及设施改造提 升项目立项原则上均采用区级备案制,符合《北京市政府核 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 年本)》的按现行要求执行。 第五条 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开工后、竣工前向所 在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支持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 的真实性、合规性、基本建设条件、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 进行初审,征求区政府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后及时向市发展改 革委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 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审核批复。申请材料应当包含 以下文件: 1.项目属地区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申请资金支持的请示 及初审意见; 2.项目立项文件; 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分两批拨付。第一批为 - 3 -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 70%。第二 批为项目交付后一年内,经评估符合以下条件中 2 条及以上 的(其中第 1 条为必选项),拨付剩余 30%资金。 1.项目改造后综合节能率达到 15%及以上。具备可再生 能源利用条件的项目,应当有不少于全部屋面水平投影 40% 的面积安装太阳能光伏,供暖采用地源、再生水或空气源热 泵等方式。 2.入驻企业符合引导产业方向,且改造后入驻率不低于 70%。 3.落地市级重大产业项目、引入行业龙头企业或区政府 认定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带动效应。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相关区发展改革委开 展项目征集和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 2 次,统一征集、集中 办理。 第八条 各区发展改革委应当结合实际,加强项目属地 管理,负责本地区老旧厂房及设施改造升级项目的申报、初 审和监督等工作,对申报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建设 内容、投资构成、发展业态等进行严格审核,配合相关部门 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和审计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将委托有资 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项目贷款的真实性等进行评 估审核。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绿色低碳改造、产业准入以及 材料真实性、持续开放运营、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及招投标制 度相关法律法规、项目未获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等相 - 4 - 关内容进行承诺。项目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政府 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等行为的,市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停止拨付 或收回支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将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支持政策与市级其他优惠补贴政策原 则上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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