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附件 北京市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国家《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 年)》,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 规划》《北京市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 年)》 工作部署,把握氢能产业发展的关键窗口期与机遇期, 加快培育和发展北京市氢能产业,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科技研发创新 1.支持基础共性技术研究。面向氢能技术发展与应 用的重大需求,聚焦制氢、储运、加注、燃料电池等产 业链核心环节,兼顾氢能关联技术,支持氢能企业及机 构开展基础前瞻和关键共性技术自主研发,促进氢能领 域的科学发现和技术突破,支持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核 心技术的战略储备应用基础研究(市科委、中关村管委 会)。 2.支持强链工程实施。鼓励领军企业牵头,围绕氢 能产业链关键环节,遴选研发合作单位和团队,组建产 学研协同、上下游衔接的创新联合体,开展联合技术攻 关,完善产业链供应链,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优先纳入 “强链工程”支持范围,给予项目总投资一定比例的股 权支持或事前补助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 2 - 3.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氢能领域创新主体 在京组建国家级、市级氢能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 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载体,强化产 学研合作,按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市 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 局)。使用创新服务平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纳入首 都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二、支持技术装备产业化 4.支持产业筑基工程实施。鼓励氢能领域重点企业 参与“筑基工程”,聚焦产业链卡点环节,创新组织模 式开展揭榜攻关、样机研发、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解决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技术难题,分批给 予攻关投资一定比例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5.支持新材料首批次应用。将氢能领域新材料产品 优先纳入北京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 对于指导目录中的氢能领域新产品首批次应用,按单个 产品不超过 500 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 1000 万元给予分 档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6.支持首创产品进入市场。支持属于氢能关键领域 “补短板”,填补国内(国际)空白,技术水平国内(国 际)首创的技术产品(统称为首创产品)实现首次应用。 根据产品应用效果,按照首次进入市场合同金额的 30% 比例,择优给予研制单位国际首创产品不超过 500 万元、 国内首创产品不超过 300 万元的资金支持(市科委、中 - 3 - 关村管委会)。 7.支持技术装备首台套应用。将氢能领域发展潜力 大、技术水平领先、推广价值高的先进技术优先纳入北 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并优先推荐进入本市首 台(套)产品目录评审程序,对于推荐目录内技术在京 的前三台(套)应用项目,按照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相关 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市发展改革委)。 三、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8.支持企业孵化培育。鼓励建设和培育氢能领域专 业孵化器,开展高水平的创业辅导、早期投资、资源对 接等专业化服务。符合标杆型孵化器条件的,按照孵化 器建设发展情况分类给予不超过 2000 万元资金支持;根 据创业服务机构企业培育数量及孵化服务成效,择优给 予不超过 50 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孵化 器申报市级和国家级孵化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9.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快推动氢能领域优质中小 企业梯度培育,加大统筹协调与培育扶持力度,强化市 区协同开展全面精准服务,对获评“专精特新”的企业 给予区级分档资金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鼓励氢能领域研发设计、中试集成、测试验证等产业支 撑平台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北 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定建设补助 或绩效奖励;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 纳入中小企业服务券政策支持范围(市经济和信息化 - 4 - 局)。 10.支持企业融资发展。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设 立主要投向氢能产业的投资基金;支持市、区两级政府 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联合设立氢能产业政府引导基金; 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支持 金融机构为氢能相关企业提供创新型信贷产品、专项债 券和担保支持等金融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 中关村管委会、市金融监管局)。 11.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对获得固定资产贷款的氢能 领域重大新建、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中 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 3000 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纳统有一定贡献 且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给予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率不超 过2%、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的普惠性贴息支持; 支持氢能企业租赁关键设备和产线用于在京研发、建设、 生产,对融资租赁合同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给予不超过 5%费率、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 1000 万元的租赁费用补贴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2.支持供应链协同。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在京津冀 范围内寻找稳定配套商,增强产业链整体韧性。对京津 冀范围内首次纳入产业链龙头企业供应链,且首次签订 采购合同后实际累计履约金额达到一定额度,按实际履 约金额的一定比例对产业链龙头企业给予奖励(市经济 和信息化局)。 - 5 - 四、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13.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鼓励新建和改(扩)建符 合本市发展规划的加氢站,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 (含改扩建)的加氢站,按照压缩机 12 小时额定工作能 力不少于 1000 公斤和 500 公斤两档分别给予 500 万元和 200 万元的定额建设补贴。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提供加 氢服务并承诺氢气市场销售价格不高于 30 元/公斤的加 氢站,按照 10 元/公斤的标准给予氢气运营补贴(市城 市管理委)。 14.支持先进氢能设施建设。按照包容审慎原则,鼓 励分布式制氢项目建设,促进氢源就近供应保障;支持 开展先进制氢、储运、加氢设施试点建设,对符合新技 术新产品小批量验证和规模化推广应用条件的氢能新型 基础设施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 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支持示范推广应用 15.支持车辆推广运营。以省际间专线货运、城市重 型货物运输、城市物流配送、城市客运等场景为重点, 积极推动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建设,开展氢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对纳入并完成我市燃料电池汽 车示范应用项目的整车制造企业、车辆运营企业以及核 心零部件企业,按照一定标准分别予以奖励(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 16.支持多领域示范应用。推动氢能在发电、热电联 - 6 - 供、工业车辆等领域示范,促进技术示范应用与推广模 式创新。对经评审择优确定并发布的重点示范项目,按 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技术装备应用、 重点应用场景示范等相关奖励政策给予示范项目相应的 资金支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 中关村管委会)。 六、支持标准体系建设 17.支持标准制修订。支持建立符合本市氢能科技和 产业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将氢能产业领域重点标准规 范纳入我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 对重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分别按每项不高于 100 万元、30 万元和 20 万 元给予资金补助(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对新发布的中关村标准按每项不超过 50 万元给予资金支 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18.支持标准化活动。支持企业及相关单位加入国际 知名标准化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对企业领军人 物等担任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相应职 务的,分别给予企业不超过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 资金支持;对企业在京组织、承办国际标准化活动或会 议,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每项不超过 30 万元给予 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七、支持服务体系建设 19.支持高端人才引进。依据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 7 - 支持氢能领域高层次、紧缺型人才引进落户(市人才局)。 加大氢能领域国际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探索简化工作 许可、居留许可审批流程(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市公安 局)。对引进的氢能领域高端人才,按人才住房支持政 策做好保障(各区政府)。在本市引进毕业生政策框架 内,对氢能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市人力社保局)。 20.支持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各类服务机构和行 业组织与地方政府合作招商引资。对在引进优质项目过 程中做出贡献的,经认定后给予资金奖励(各区政府)。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组织重点学术会议及品牌性交流活 动,开展国际交流研讨,经专家评审后,根据综合评估 结果给予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八、附则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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