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规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行为,维护绿 色电力证书认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 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按照 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规定,依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通过国 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 平台”)向符合资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颁发的具有唯一代 码标识的电子凭证。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是指证书认 购参与人在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平台(以下简称“认购平 台”)上的自愿认购和出售行为。 第四条 本规则是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的基本规则,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由信息中心遵循本规则另 行制定。 第五条 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行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1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与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核发规则 第六条 项目资格审核 信息中心是证书的核发机构。证书核发与自愿认购试行 期间,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内的风电(陆 上风电,以下同)和光伏发电项目(不含分布式光伏项目, 以下同),应通过信息平台向信息中心申请证书权属资格。 (一)已在信息平台注册企业,应在线补充提交证书权 属资格审核所需文件,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码、税务登记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等; (二)未在信息平台注册企业,应依照《国家能源局关 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5]358 号)文件要求,在线注册并完整填报项目信息。 第七条 证书核发 信息中心负责审核证书核发资格申报材料。通过资格审 核的企业,应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 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 号)文件要求, 在信息平台按月填报项目结算电量信息,并于每月 25 日前 上传所属项目上月电费结算单、电费结算发票和电费结算银 2 行转账证明扫描件等。对于共用升压站的项目,需提供项目 间的电量结算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 信息中心负责复核企业所属项目的合规性和月度结算 电量,按照 1 个证书对应 1MWh 结算电量标准,向企业核发 相应证书。不足 1MWh 结算电量部分,结转到次月核发。企 业应对提交的证书核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遵守证书 核发与自愿认购实施细则。 每个证书具有唯一编码,并体现项目的基本情况。信息 中心负责验证证书编码的真实性,提供证书在线验真服务。 第八条 自愿认购账户申请 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可申请在认购平台上开户,出售 证书。 申请开户时,发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需携 带第六条中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信息中心现场 办理开户手续,登记认购平台资金账号等信息。 第三章 自愿认购市场 第九条 自愿认购平台 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和运行认购平台。认购平台主要由主 机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十条 认购参与人 3 认购参与人指通过信息平台注册、参与自愿认购证书或 出售持有证书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等。 第十一条 认购账户 认购账户是指认购参与人向信息中心申请设立的、参与 证书认购并接受信息中心监督及服务的账户。 第十二条 自愿认购形式 证书自愿认购采用认购平台挂牌出售形式,出售方可按 相关规定挂牌出售持有证书,认购方可自由购买挂牌出售的 证书。 第四章 认购规则 第十三条 一般规定 认购参与人通过认购平台提交指令,并按本规则进行认 购。认购参与人不允许以自身为对手方进行认购。认购参与 人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后,不得再次出售。 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出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后, 相应的电量不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补贴。 第十四条 认购挂牌 出售方在认购平台挂牌出售证书,挂牌信息主要包括: (一)绿色电力品种; (二)绿色电力生产地; 4 (三)绿色电力项目名称; (四)项目公司简介; (五)出售数量; (六)出售价格; (七)其他。 认购参与人在发送出售或认购指令前,必须保证其认购 账户中持有满足认购成交条件的证书或资金。 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且仅可以出售一次,不得再次转手 出售。 认购平台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需要,调整认购方式 和单笔认购数量范围。相关调整自认购平台发布的正式公告 中明确的时间生效。 第十五条 成交 挂牌出售认购形式下认购方提交的证书认购数量可以 等于或低于出售方在认购中的未成交数量。 挂牌证书允许部分成交,也允许多个证书认购方进行认 购。未成交证书在挂牌有效期内可继续认购。认购平台允许 出售方撤销未成交证书挂牌。 认购活动中,认购平台按认购方支付时间先后的原则确 认成交。未支付前认购平台允许双方取消认购活动。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原因影响认购结果 的确认时,信息中心应最大限度维护认购双方权益、认定认 5 购有效或无效。认购参与人违反本规则,严重扰乱或破坏证 书市场正常认购秩序时,认购平台有权认定当期认购无效或 撤销当期认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的认购参与人作为责 任方进行承担。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认购,其成交结果以认购平台主机记 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 结算与交收 证书自愿认购实行实时结算与交收。认购双方应按照认 购结果履行结算交收义务,并遵守证书核发与自愿认购实施 细则。 第五章 认购监管 第十七条 监管事项 国家能源局负责监管绿证核发与自愿认购活动,监管事 项包括绿证核发程序的公平性,认购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认购平台运行可靠性,响应认购参与人咨询、投诉的及 时性等。 国家能源局委托信息中心负责对自愿认购活动以下事 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在认购平台扰乱市场秩序的认购行为,如“频繁撤 销认购”、“恶意性大量小额挂牌”等; 6 (二)虚假、欺骗认购; (三)其他异常认购行为。 出现以上情形时,国家能源局及时组织派出机构和信息 中心等相关机构进行调查。 认购参与人发现其他认购参与人的证书认购出现以上 所列重点监控事项时,且可能严重影响证书认购秩序的,应 当及时向信息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监管措施 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 中心等相关机构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要求相关认购参 与人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认购参与人的开户资料、认购资金账户情况和相 关认购情况等; (二)异常证书认购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 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 (三)对异常认购事项的解释; (四)其他相关资料。 对以上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能源 局及派出机构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要求责任方提交书面承诺; (三)暂停责任方相关账户证书认购。 7 责任方如对处理措施持有异议,可自接到处理通知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认购平台申请复核,复核期内暂停证 书认购。 第十九条 认购异常情况处理 信息中心发现以下影响认购平台正常认购的情形时,可 采取暂缓交收或暂停认购等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其他异常情况。 认购参与人发现无法执行认购指令或行情传输中断情 况时,应及时向信息中心报告。报告人数量超过全部认购参 与人总数 10%以上的,属于认购异常情况,信息中心可以暂 停认购。 信息中心应对暂缓交收或暂停认购予以公告,待相关原 因消除后,可恢复认购,并予以公告。 因认购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信息中心不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认购纠纷 认购参与人之间发生认购纠纷时,应遵循双方自愿协商 原则予以解决,可向信息中心申请提供相关认购记录。情节 严重的可提交司法部门进行裁决。 8 第六章 认购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 认购信息归信息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 不得使用和传播。经信息中心许可使用认购信息的机构或个 人,未经许可,不得将认购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传播。 信息中心负责发布证书认购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认 购平台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发布信息包括: (一)认购季报和年报; (二)异常认购公告; (三)违规认购公告; (四)其他公告。 信息中心可根据需要,调整信息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送 信息中心负责对认购信息进行记录和备案,按季度统计 汇总并形成报告,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 家能源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不可抗力:指认购平台现场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 9 出现或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 件、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认购平台因非法入侵而中断、 终止,遭遇不明黑客攻击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二)意外事件:指认购平台现场发生电力供应故障等 意外情形。 (三)技术故障:指认购平台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 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以及认购平台在主备系统切换、软硬 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失败等意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 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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